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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震预警管理规定(2)

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指南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将地震预警工作融入本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依托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和本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地震和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自然灾害多灾种高效精准综合感知预警、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因技术限制、数据误差、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地震预警信息误发或者出现较大偏差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原渠道及时更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现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

第十七条 开展地震预警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采集、传输、处理地震预警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数据、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地震预警数据的保护。

第十八条 本市在全国地震预警工作机制下,与四川省、云南省、湖北省、贵州省等建立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区域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促进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技术服务等有关标准统一,实现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提升区域地震预警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预警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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