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五届〕第三十五号
《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0月25日经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25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文旅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商洛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该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仓颉传说、沉香传说、柞水祖师山传说、商山四皓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商洛花鼓、商洛道情戏、洛南静板书、商洛民歌、商州皮影戏、柞水渔鼓、八仙鼓、商南绒绣、山阳汉剧、镇安蜡花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洛源豆腐干制作技艺、丹凤葡萄酒酿造技艺、洛南草编、王家成小夹板治骨伤技艺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谷雨公祭仓颉仪式、丹凤高台芯子、商南花灯、漫川古镇双戏楼庙会、镇安元宵灯会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商州闯王武术、太子秋千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建档、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
(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保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学习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修缮;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建设、运营及宣传、展示、展演、对外交流、成果出版和人才培养等活动;
(五)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保护、传承、学习活动的资助和补助;
(六)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七)生产性项目的扶持、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资助;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制度。补助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调查工作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调查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档案,应当及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立即予以记录、收集有关实物,并在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及时交县(区)文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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