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2)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陕南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内容,推动陕南民歌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相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陕南民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考、招聘、引进陕南民歌优秀人才、特殊人才的政策。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做好陕南民歌专业人才公开招考、招聘、引进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鼓励、支持和保障艺术专业人员、民间艺人等陕南民歌从业人员参与进修培训。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人员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文艺工作者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南民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陕南民歌展演和传习场所,妥善管理、定期维护相关设施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资助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二)陕南民歌博物馆、剧院、展示馆(厅)、活动站(室)、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三)陕南民歌的普查、发掘、整理、研究、创作、展演、出版;
(四)陕南民歌的宣传、普及、人员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
(五)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的设施设备及重大事项支出;
(六)对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县(区)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传播与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陕南民歌宣传推广,利用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场所展示、传播陕南民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创新传播方式,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产品博览会等活动展演陕南民歌。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应当开展陕南民歌宣传报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展演、传播优秀曲目,普及陕南民歌文化,营造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陕南民歌的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汉中市、安康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区域协作机制:
(一)协同举办陕南民歌艺术活动;
(二)协同开展曲目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推动三市陕南民歌院团(演出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依法保障其跨区域的演出活动;
(五)协同创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基地;
(六)其他可以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汉中市、安康市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机构。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陕南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陕南民歌的发掘、整理、研究,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二)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新编、原创曲目;
(三)支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四)举办陕南民歌赛事、展演、会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选送陕南民歌专业人员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陕南民歌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陕南民歌与文化、旅游、康养产业融合发展,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陕南民歌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推出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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