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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利用科技手段,将陕南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酒店民宿、农家乐等设立陕南民歌表演场所和展示空间,开发陕南民歌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热爱陕南民歌的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与互联网平台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培育发展线上演播展演等传播形式,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侵占、破坏陕南民歌史料、文物和实物,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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