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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

(六)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遵守噪声管理相关规定,降低噪音,防止扰民;

(七)不得占用、阻断、损坏盲道;

(八)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时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隐私等合法权益;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开展干净商洛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文明如厕;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楼道、楼梯、电梯、电线杆、户外管线等处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喷涂;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患有流感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或者在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间应佩戴口罩;

(五)自觉遵守相关控制吸烟的规定,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含电子烟及其他烟草制品)。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时应当合理避让他人,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道路标识、标线和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通过拥挤路段时不嬉戏打闹、推挤他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通过积水、泥泞或扬尘路段应当减速慢行;停车和下车时应注意观察,不得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实施追逐竞驶、恶意鸣笛、随意调头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按规定礼让校车;

(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自觉在车辆明显位置保留联系方式;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人、小孩、孕妇、残疾人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妨碍司机安全驾驶;

(八)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文明安全行车、规范运营、优质服务,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等共享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丢弃、故意损坏;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居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卫生、防疫、安全、防噪等措施,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伤害、遗弃宠物,不得虐待、伤害无主动物;

(二)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得私拉电线、缆线、管线,不得在公共绿地开垦私人菜地、养殖家禽家畜;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室内健身、娱乐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六)规范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动力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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