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传承优秀乡土文化,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革除陈规陋习;
(二)守望相助,邻里和睦;
(三)关爱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四)保持街道和庭院干净整洁,做到扫干净、摆整齐,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倾倒污水;
(五)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六)不乱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包装物及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乡村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好秦岭生态卫士,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保护大气环境,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施放孔明灯;
(三)保护水资源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点水源涵养区,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游泳、洗涤、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保护林木资源,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等;
(五)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遇到受伤野生动物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开展救助;不得随意引入、丢弃或放生外来物种;
(六)保护牛背梁、金丝峡、木王、天竺山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健康环保生活、绿色发展理念,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身心健康,鼓励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爱国卫生等活动;
(二)绿色出行,鼓励低碳行为,倡导优先选择步行、环保骑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节能型汽车;
(三)文明就餐,珍惜粮食,倡导按需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和食物打包;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劝酒,不使用一次性餐具;
(四)节能减碳,节约水电气等能源,购买使用节能电器,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推行无纸化办公,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抵制消费过度包装产品,减少或避免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五)垃圾分类,减少垃圾产生,按标识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垃圾,不得乱扔、乱放;
(六)禁塑限塑,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相关活动,鼓励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及其他替代制品;
(七)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自觉做生态文明理念的模范践行者,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校园文明建设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尊师重教,树立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绿色教育、安全教育,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三)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歧视、谩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四)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友爱互助,不得欺凌同学,不得沉迷网络游戏;
(五)家长和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关爱师生,不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教治校,防止校园欺凌霸凌和各类伤害事件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
(二)孝敬尊重长辈,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忽视、冷落、虐待、遗弃老年人;
(三)夫妻和睦,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平等相待,拒绝家庭暴力;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言传身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不溺爱、放任、纵容未成年人;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烈纪念设施和革命旧址等红色旅游资源,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不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不攀爬、触摸文物古迹,拍照摄像应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设施和自然生态,不实施危及他人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得伤害、毁损景区动植物及生态植被;到无人管理的自然景观处休闲游玩,自觉带走产生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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