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行医,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文明候诊,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的,应当如实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
(三)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患纠纷,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不得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网络安全规则,文明使用网络,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益,不得使用低俗下流语言;
(二)不得在网络上攻击、侮辱、诽谤、谩骂、威胁他人或者虚构事实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庸俗、暴力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及歪曲事实;
(四)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或使用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积极破旧立新、移风易俗,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婚事新办,树立新型婚恋观,反对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攀比礼金;反对恶俗闹婚;
(二)丧事简办,厚养礼葬,文明治丧,简化仪式,鼓励火葬,缩短治丧时间,提倡绿色节地生态安葬,不得修建豪华大墓,不得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洒丧葬祭奠物品;
(三)余事不办,除婚丧事宜外,反对请客操办满月、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建房乔迁、商铺开业、百日周年等事宜,如需操办仅限于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范围;反对炫富攀比、铺张浪费、随礼泛滥等陈规陋习;
(四)文明祭奠,鼓励采用家庭追思、鲜花祭奠、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新形式祭祀祭拜;在指定地点、划定位置文明祭祀;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移风易俗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紧急救助,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关怀、尊重军人军属烈属,积极参与军民共建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
(四)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创新、普及活动;
(五)组织或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科学普及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六)组织或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救济、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七)主动归还遗失物、传播失物认领信息等拾金不昧行为;
(八)向博物馆、文物馆或者相关部门提供、捐赠文史资料、文物;
(九)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治理工作机制,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示范创建活动,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和考核考评制度,统筹协调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社会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维修:
(一)道路、桥梁、公交站亭、交通标志等公共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设施、停车场、停车泊位、充电桩、绿化照明、公益宣传广告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轮椅通道、无障碍停车位等公共无障碍设施;
(四)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五)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等便民生活设施,合理规划售货、摆摊设点的时间节点和场所;
(六)公园、广场、应急避难等场所;
(七)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八)公共服务设施的引导标识标牌和法治、精神文明宣传栏等设施及标志;
(九)其他相关促进文明行为的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定期公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开展重点监督、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协同促进文明行为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和表彰校园文明行为,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预防校园欺凌事件,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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