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
(二)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管理、文明出行宣传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范交通工具牌照和非标车管理,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交通不文明行为治理。
(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大气、土壤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文明执法、加强监管,依法制止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整治市容市貌,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五)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行业监管,规范旅行社、景区管理机构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指导景区加强文明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养护,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文明旅游;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信、文明经营;
(七)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
(八)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物流配送、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管理等制度,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第二十八条 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治理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 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应当加强服务领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设施建设,落实便民措施,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三十条 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合理规划母婴室、第三卫生间以及卫生间男女厕位比例,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轮椅、急救药品等物品,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设备和物品完好可用、整洁有序。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用适当方式对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曝光不文明行为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示范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褒奖。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应建立志愿者礼遇表彰制度,对见义勇为、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可以由现场管理人员予以劝阻制止或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不听从劝阻,拒不配合或者以辱骂、威胁、侮辱、推搡、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或投诉人、举报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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