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五届] 第二十四号
《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
(2024年11月2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湖长制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资源共享、联合执法、联动保护等长效工作机制,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管护和保洁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推动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河道保护的渠道。
第八条 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河湖长制
第九条 本市建立市、县、镇(街道)三级河湖长体系,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道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村级河湖长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级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部署河道管理和保护的重大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等。
第十一条 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所负责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河湖长、本级总河湖长部署的工作;
(二)对所负责河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三)组织审定并督促实施所负责河道的管理保护方案;
(四)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所负责河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镇级河湖长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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