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五届] 第二十三号
《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4年11月2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传播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陕南民歌,是指主要流传在陕南地区以本市紫阳民歌、旬阳民歌等为代表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通过即兴编创、口口相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地方语言、语音、曲调特色的民间歌唱艺术形式。
第三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陕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陕南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民歌剧;
(二)陕南民歌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资料;
(三)陕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
(四)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
(五)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依法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文艺创作、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捐赠捐助、提供设施等方式,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陕南民歌资源状况的调查,搜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传承人情况和代表性实物,并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陕南民歌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陕南民歌资源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陕南民歌资源信息。
第十一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陕南民歌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陕南民歌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保存、展示和传播。
陕南民歌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演出团体的支持、规范和引导,扶持其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发展,鼓励其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陕南民歌普及活动,推动开展陕南民歌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成立陕南民歌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普及活动。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陕南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内容,推动陕南民歌后备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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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