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 2024年10月25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四章 停放、充电与消防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停放、充电以及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两轮、三轮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四轮及多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国家对特定群体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种电动车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关于电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道沿石以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施划、备案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和养护等工作以及指导和监督物业市场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小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依法、安全使用电动车宣传教育。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与电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
第八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并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带牌证销售。
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材料;
(三)车辆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电动摩托车及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材料;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