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4)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拒不改正的;
(二)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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