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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2)

八、规范留学回国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留学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按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保管。留学人才学成归国后,在国(境)外期间的学历学位认证、成绩单、工作证明等学习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后档案可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办理转递接收手续。

九、落实留学回国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招用的留学回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选择灵活就业的留学回国人才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为留学回国人才参加和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十、加强留学回国人才服务窗口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留学回国人才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服务。各级留学回国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加强协调,建立“一口受理”的服务机制,将留学回国人才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范围,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数字治理和服务能力,为留学回国人才办理就业、创业、人事档案、职称、社会保险等事项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要不断完善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推动解决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治引领和国情教育,引导留学人才发扬留学报国传统。要加强对留学回国人才就业创业、发挥作用的宣传,讲好海归故事,营造良好氛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医保局
国家移民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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