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5年8月10日市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护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税务、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停车场(泊位)土地政策管理工作,提供停车场土地性质认证;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规划方案,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我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组织审查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将停车场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储备库,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停车场项目。
(三)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规范合理性工作、与城管局联合推广全市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停车场(泊位)建设发展规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审核保障,按文件要求规定出台吸引社会资本加入的财政政策,多渠道筹措停车场建设资金等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建设工作,负责充电桩、市政建设工作,在人行道改造前期要预留停车设施空间。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及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停车场(泊位)建成后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市人防办负责组织推进以单建人防工程立项建设的停车场项目。
第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不得擅自通过委托、出租、承包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出资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经营者及经营方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
第九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改建、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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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