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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4)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驶离。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不出具统一规范的票据的,由发改委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章查证并告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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