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18年5月11日市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饮食服务、单位供餐行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果蔬、废弃食用油脂和泔水等固体、液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采取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的方式。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的管理模式: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协调处置跨区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
(一)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废弃物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开展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倡导勤俭节约、文明餐饮。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媒体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餐厨废弃物减量、分类意识。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与收运单位交付活动的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醒用餐人员避免过量点餐,引导用餐人员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 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餐厨废弃物分类制度,对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餐厨废弃物: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二)餐厨废弃物统一采用标准收集容器,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配备;
(三)餐厨废弃物由产生单位定时、定点码放至餐厨收运车辆可以到达的地点,便于收运作业。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餐厨废弃物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
(三)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投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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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