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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

  第十二条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市人民政府调整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国有土地年租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但不影响抵押贷款的抵押年限。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国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确定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二)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行为,不作为国有土地用地办证或者确定土地、房屋使用权性质等的依据。

  (三)企业改制后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工业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差价补交国有土地年租金。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

  第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诚信考评体系,对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情况实施考评,并将考评情况通报金融、审计等部门。

  第十六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十八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

    (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等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涂改《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

  第十九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年租金缴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第二十一条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市其他有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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