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
(2023年3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24年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等两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以下统称“两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政府经研究,决定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39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赋予哈尔滨新区15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按照“谁赋权、谁主责”的原则,省直部门要承担赋权移交的主体责任。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要主动与“两区”管委会对接赋权工作,按照“成熟一批、赋权一批、承接一批”的方式,依法依规签订赋权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告。与赋权事项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系统使用、标准规范等保障措施都要赋予到位,并跟踪培训、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承接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得下、赋得稳”。  
按照“谁申请、谁主责”的原则,“两区”要全面承担赋权承接的主体责任。凡是本区申请的赋权事项都要承接实施,既要坚决防止出现承接不住的问题,又要严格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及时调整编制分布和权责清单,主动接受省、市两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对于《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中公布的非本片区申请的赋权事项,可以根据改革创新需要自主选择承接实施,做到成熟一批、承接一批、实施一批。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人民政府要领导和指导“两区”提高对赋权事项的承接实施能力,督导“两区”对赋权事项“管得好、有监督”。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2021年5月13日公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2.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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