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利用松花江沿江旅游资源,提升松花江旅游品牌形象,推动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一江居中、南北互动、两岸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布局、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范围,是指松花江干流西起双城区义马哈拉林河入江口,东至依兰县小砬子沟村的水域,以及沿江区、县辖区内具有旅游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开放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与城市形象塑造相结合,与宜居宜业城市建设相结合,充分挖掘松花江沿江生态魅力、时尚活力,加快发展沿江四季全域旅游,突出夏季亲水避暑、冬季赏冰乐雪的文化、运动、休闲特色,打造松花江沿江黄金旅游带,提升城市影响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组织搭建旅游发展平台,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及时研究解决沿江旅游发展涉及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重大项目落实等问题。
沿江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沿江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做好辖区内沿江旅游发展的管理、服务以及旅游项目的推进落实等相关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沿江旅游发展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和宣传推广,牵头推进沿江旅游市场发展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海事、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职责难以划分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二章 规划与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等专业规划,统筹沿江区域生态环境、历史风貌、人文景观以及城乡发展需求、公众亲水乐水需求,依法编制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沿江旅游区域具体范围、发展目标、功能分区、设施布局、管控要求、整体天际线等内容,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编制的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经表决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变更。
第七条松花江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区段功能、区位条件、区域特色等,发展本地特色旅游。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和市场联合推广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松花江沿江旅游协同发展。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沿江旅游新业态,推动沿江旅游产业与文化、康养、农业、体育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一体的旅游产业链,促进沿江旅游全域全季全业发展。
第九条沿江区域内的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开发强度控制等级,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防洪和航道安全,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岸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与沿江旅游发展相结合,加强对沿江区域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文化街区、特色村落、非遗技艺等资源的保护传承,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风貌,留存时代记忆,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标识。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花江历史文化研究,深入挖掘松花江历史文化资源,讲好哈尔滨故事。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大剧院、音乐厅、博物馆、美术馆等场馆开展旅游文化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景区等场所提升文化内涵,开发文化体验项目,支持驻场演出、沉浸式体验、线上演播等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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