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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

第十四条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可以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到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巡游车企业不得将车辆经营权转让给个人。

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将车辆经营权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应当先行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转让后,经营权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五条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无偿收回相应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一)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继续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准予延续;

(二)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权;

(三)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四)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五)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合格;

(六)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经营;

(七)取得客运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营运或者营运后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停运;

(八)客运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客运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注销;

(九)车辆经营权对应的车辆道路运输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车辆道路运输证依法被吊销、注销;

(十)以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以奖励等方式择优配置收回的车辆经营权。

第三节车辆道路运输许可

第十六条申请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巡游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有关参数、性能等要求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三)喷印或者张贴巡游车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符合规定的租价标签等;

(四)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和应急报警功能的智能服务车载设备、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网约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

(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体采用单一颜色;

(四)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嵌入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张贴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标志、标识;

(六)技术性能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个人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应当委托巡游车经营企业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

一个自然人只能取得一个车辆道路运输证。

巡游车经营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应当提供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网约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除提供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车辆及其相关设备等进行现场核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巡游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应当与车辆经营权期限一致。

网约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至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满八年之日止。

网约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巡游车车辆道路运输证:

(一)巡游车经营者终止经营;

(二)车辆经营权被依法收回;

(三)车辆退出客运经营;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网约车车辆道路运输证: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

(二)车辆退出客运经营;

(三)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

(四)车辆所有权为个人的,驾驶员从业资格依法被撤销、撤回、注销,或者从业资格证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应当参加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参加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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