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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6)

(七)未按照网络平台规划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网约车驾驶员通过网络平台支付系统以外的方式收费,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巡游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一至六个月。

网约车驾驶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一至六个月。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经营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接受交通运输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查验的,或者接到调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交通运输部门接受调查或者答复投诉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车辆经营权的巡游车个体经营者,自本条例施行后,由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其颁发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客运经营许可期限,由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剩余期限确定。

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2011年、2014年、2017年、2020年的相关修改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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