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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4)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办理行政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等事项,执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然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19日发布的《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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