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部审定,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大意义
土地估价行业监管是《资产评估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实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规范》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范》。
二、认真履行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职责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监管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理清监管边界,加强对省级及以下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集中清理,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以有偿提供咨询服务为名行土地估价之实的逃避监管行为,以及“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公平竞争行为。集中清理情况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部。
三、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支持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土地估价活动,严禁对土地估价机构依法开展的业务进行限制,严禁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不当干预。支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依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共同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日
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
一、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改革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规范所称土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规范所称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是指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土地估价师和国务院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改革后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应当加入土地估价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土地估价机构从事业务。
三、自然资源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估价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土地估价基本准则,监督管理土地估价行业;
(二)建立全国土地估价监管平台,汇集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土地估价报告和信用情况等信息;
(三)组织实施全国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监管事项;
(四)支持全国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提供公益性土地估价技术服务;
(五)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细则,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行为,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监管事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四)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五)支持地方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提供公益性土地估价技术服务;
(六)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六、依法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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