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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2)

  七、依法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在分支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资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电子扫描件。

  备案于分支机构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不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人数。

  八、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等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予以备案。

  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二)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三)自行申请撤销备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情况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土地估价有关规程、规范,遵守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

  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依法从事土地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扰。

  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十一、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估价质量管理、执业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估价规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土地估价档案资料,并根据需要如实提供,接受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建立电子档案。土地估价机构注销登记的,其土地估价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及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市场公平原则约定并收取评估服务费用。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估价对象的名称、范围、目的、基准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以及委托人应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土地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将受托的土地估价业务转由其他机构承担。

  十三、土地估价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加盖土地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承办该业务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签名。

  土地估价机构在向委托方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前,应当进行土地估价报告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内部审核程序并完成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提交给委托方的报告应当具有备案码。两家以上土地估价机构共同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当加盖各机构公章并分别完成备案。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按要求完成备案。2名签名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在分支机构备案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委托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土地估价机构作出说明。

  十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土地估价档案等文件资料,或者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土地估价规则规范的行为责令改正。

  十五、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情况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十六、依法设立的全国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实施全国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

  (二)依据土地估价基本准则制定土地估价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承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四)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检查,实施自律奖惩,并将自律奖惩情况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制定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估价准则的情况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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