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山保护条例
(2024年9月20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宝塔山保护,规范宝塔山管理和利用行为,守护好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宝塔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宝塔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宝塔安全和宝塔山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宝塔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宝塔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宝塔山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宝塔山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宝塔山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宝塔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财政、文化旅游、教育、广播电视、林业、水务、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宝塔山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宝塔山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延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宝塔山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宝塔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宝塔山文物修缮、保养及山体保护等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宝塔山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及时查处破坏宝塔山文物和山体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宝塔山文物和山体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宝塔山文物和山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宝塔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宝塔保护区域包括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宝塔;一般保护区:以塔为中心,四周外延五百米。环境风貌控制区:一般保护区外延一千五百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经依法划定的宝塔保护区和环境风貌控制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宝塔山文物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文物管理专门机构、宝塔山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宝塔山文物日常保护管理;文物管理专门机构与宝塔山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宝塔山文物保护和管理责任。宝塔山使用权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保护管理责任人职责的,经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变更宝塔山使用权人。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签订保护协议。
第十一条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依法做好宝塔山文物的日常养护、修缮等工作,并接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宝塔修缮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修缮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及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宝塔的修缮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宝塔山纪念林危及宝塔安全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报批后进行移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拓片、修饰和迁移宝塔山摩崖石刻。确需修饰、迁移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宝塔保护区和环境风貌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规模、造型、色调、高度,以及雕塑造型、标志标牌等设施,应当与宝塔山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建设工程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宝塔保护区和环境风貌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及建筑物、构筑物风貌的监督管理。
宝塔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威胁宝塔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应当依法予以改造、拆除。
第十五条 宝塔山景观亮化工程不得影响宝塔安全、破坏宝塔山的历史风貌。照明设施应当安全、环保,并与宝塔山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各类应急预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宝塔山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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