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山保护条例(2)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在宝塔保护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二)转让、抵押宝塔山文物,将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三)擅自改变保护区内国有土地使用用途;
(四)保护区内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
(五)未经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主管部门批准,在宝塔山禁飞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拍摄活动;
(六)在宝塔山从事种植、放牧等破坏植被的活动;
(七)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保护区;
(八)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宝塔山的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依法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向社会公众开放宝塔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社会公众开放宝塔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宝塔承载量,科学合理确定参观人数,确保宝塔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利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以宝塔山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为主题的文艺创作、宣传教育、创意产品开发、对外交流以及文物史料的搜集、整理、出版、陈列等工作,提升宝塔山作为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延安精神三大教育基地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利用宝塔开展宣传、教育、纪念或者文化等活动,应当庄重严肃;瞻仰、参观、游览、直播等活动应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庸俗化。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宝塔及所承载的革命历史文化。
第二十一条 宝塔山生态风貌治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宝塔山生态风貌治理过程中,应当保留并修复保护区、环境风貌控制区内有价值的人文景观,让原有记忆贯穿于整个设计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宝塔山保护利用规划,结合宝塔山地质环境状况,确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止实施与山体保护无关的活动;确属国防军事设施建设、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必要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宝塔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宝塔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宝塔山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宝塔山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研判,划定重点防治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原因引发宝塔山山体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改善宝塔山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因人为活动引发宝塔山地质灾害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人为活动引发宝塔山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治理费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处置后,有权向治理责任单位追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林业部门、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采取抚育间伐、补植补造和林分改造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保护宝塔山山体生态多样性,促进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增强宝塔山山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宝塔山禁飞区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宝塔所承载的革命历史文化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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