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1994年4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 学
第三章 经 费
第四章 教 学
第五章 教 师
第六章 就 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教育是指:
(一)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中级职业培训。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职业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职业教育。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
第八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办 学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及教学、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录取;或者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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