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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3)

第三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达不到办学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取消办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不按规定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截留、挪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截留、挪用的款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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