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5)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特困供养老年人,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给予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治疗等供养的老年人。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七十五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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