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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15日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1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商洛市住宅物业

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公共收益与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民政、国防动员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提倡业主大会通过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鼓励业主、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公共收益和物业管理费用审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九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成立。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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