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0)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三)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指导和督促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五)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征集、考核、评价、汇总、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工作,并接受查询;
(八)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九)定期培训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
(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建筑的认定;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的行为;
(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搭建,损坏绿地,任意涂写刻画、贴挂广告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特种设备安全、市场计量等行为;
(十)国防动员部门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十一)水、电、气、暖、通信等公共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单位。接受移交单位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进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明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重大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安保设施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由有权机关依照《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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