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1)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听取业主意见;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解决;经物业服务企业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无故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的,或者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处理的;
(三)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的业主使用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专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益性文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设施设备;
(五)专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或者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或者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六)公共收益,是指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停车收益、租赁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所得赔偿、物业服务用房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第八十四条 非住宅物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就物业保修金、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配套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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