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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已售物业业主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书面告知。

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六十日内,在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资料;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由业主代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前款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予以书面答复。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七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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