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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8)

(十一)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恢复原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分布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单独转让给物业服务区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首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八条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机动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第六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维修。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列支。需要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存物业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六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专用部位仍因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存在漏雨、漏水等问题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建设单位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

业主专用部位、专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用部位、专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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