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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3)

  支持设立市场化运营的文物修复、保护研究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文物鉴定机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公益性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海关会同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为文物合法进出境提供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为文物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保税展览展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临时进境文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滞留时间满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书面申请延期复出境,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滞留时间每累计满二年再次申请延期复出境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请办理实物审核手续。

  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复出境的临时进境文物,再次出境时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文物进境备案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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