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

(四)推动多元化创新。顺应消费趋势变化,创新多元零售业态,繁荣零售市场。鼓励百货店适当调增餐饮、娱乐、亲子等业态比例,探索深度联营、自采自营,从卖商品转向卖服务体验、解决方案、生活方式。鼓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让商户灵活选择固定租金、销售分成方式,提高店铺效能。鼓励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发挥优势,兼营批发业务,为周边小商户供货。鼓励超市、便利店推广“数字赋能+连锁经营”,发展“一店多能”,搭载便民服务项目,提升客流、平效和场地利用率。鼓励发展精品店、集合店、快闪店、品牌折扣店等新业态,培育“小而美”“专而精”特色店铺。鼓励国货“潮品”进市内免税店,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到店与到家协同发展,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的即时零售(平台下单+就近配送,门店下单+即时配送),探索“店仓一体”“预售+集采集配”等新模式。支持以标准化促进高质量发展,从绿色商场等重点标准切入,确定一批覆盖主要零售业态的优秀实践案例,促进绿色消费、健康消费。

(五)推动供应链提升。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发挥优势作用,加强供应链协同,优化流通渠道,高效衔接供销,促进降本增效。支持全供应链共管共享库存,推广集采集配、统仓统配、供应商直配、自动补货等模式,减少多级库存、重复运输及不必要的逆向流通,让信息多跑路、商品少跑路。鼓励企业之间开展同业或异业联盟,发展自有品牌,通过联合研发热销产品、联合采购拓量、精选品类增加单品采购量等方式降本增效。支持将托盘(周转箱)作为供应链的物流单元、交接单元、数据单元,推广“全链不倒托(箱)”循环共用模式,促进效率提升。支持提升商品力,推广源头直采、订单生产、农超对接,发展“净菜”进城,利用冷链温控数据服务生鲜农产品销售,延长保鲜期,实现优质优价。鼓励家具、服装等领域打造“生产+平台+消费者”的平台型供应链,开展“个性定制+柔性生产+及时物流”,提供绿色家具全屋定制解决方案。鼓励分销商(批发商)发挥渠道、专业等优势,为零售商提供供应链一体化解决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零售企业进行门店设备、物流设备、节能降碳设备更新和数字化转型。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通过实质性重组、优惠贷款等多种方式盘活商业设施。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参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

(二)优化经营环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做好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价倾销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地方将用于零售商业经营的国有产权设施的合作经营期限延长,稳定投资预期。允许零售药店依法开展非药商品销售及相关健康服务。鼓励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支持商业促销、展览展示等活动,优化审批流程和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地方不得变相要求跨区域经营的零售企业开设法人分支机构,或为此设置门槛、障碍,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零售法人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

(三)搭建交流平台。各地要创造条件,搭建项目对接交流平台,招引运营商、社会资本、咨询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参与。有关商协会要发挥专家力量和会员企业优势,联合地方举办盘活商业设施的招商对接会、研讨会,提供优质资源和专业指导。鼓励零售企业回归商业本质,创新提升商品力和服务体验,改善福利待遇,稳定员工队伍,促进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实现社会、企业、员工、供应商多方共赢。探索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的零售商业设施盘活项目信息对接平台。发挥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作用,做好零售大数据预测预警,指导定期发布零售业景气指数,分析预判市场趋势。

(四)夯实发展基础。鼓励零售企业保留银行POS机等支付方式,不得拒绝人民币现金交易,便利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消费。鼓励利用先进技术,完善超市等零售场所防损机制。督促指导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网络零售企业等按要求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源头采购、使用、报告工作,推动减量、替代、循环、回收。落实统计法规要求,防范零售数据造假。注重对老字号、历史建筑的保护,限额以上商业设施改建、扩建,要依法依规进行报建,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商住混用建筑改建扩建全过程监管,为行业发展营造安全环境。

四、探索创新试点

商务部牵头开展零售业创新提升试点,经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择优将积极性高、基础好、政策实的城市纳入全国试点。

各地要在项目规划、改造审批、土地用途变更、投资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盘活便利。组织市场化、精准化招商,有条件的地方依法依规给予优惠政策。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以及大规模设备更新等统筹实施商业设施改造,完善停车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给予改造补助。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