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内容及相关情况应当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征地拆迁、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相关报纸上全文刊载。
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以电子版形式,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发布,供公众查阅、检索和下载。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政策解读: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涉及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群众反映问题较多、需要公众知晓、实施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三)市、区人民政府重大会议精神或者重大会议部署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
第十八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畅通政策咨询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做好解读工作。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起草政策性文件解读的责任人。
政策性文件应当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时发布。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可以采取一问一答、一图读懂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适用于不同类型传播平台。
第十九条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但是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涉及多个紧密联系的政府信息且由一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可以一并申请。
一个申请包含多个政府信息且分别属于不同行政机关制作、保存的,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和项目较多,影响办理时效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调整申请内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重新事项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材料齐全的,以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申请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现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以提交材料之日为申请日,符合书面申请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出具书面回执,载明申请日期。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日。
申请人通过传真或者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申请人确认申请日。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沟通,确定申请人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经与申请人沟通后明确申请内容的,可以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答复期限以双方再次确认之日起计算;经与申请人沟通仍无法确定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说明理由,申请人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申请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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