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3)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下列特殊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以诉讼、司法、纪检监察等相关活动的信息为申请内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内容不属于《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并说明理由,可以引导申请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
(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申请人自愿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作为办结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为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民服务:
(一)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
(二)申请人不能准确提供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文件名称、文号等内容,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已获取相关信息并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给申请人;
(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具体方式和途径。申请人获取确存在困难的,可以为其提供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提升的原则,由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作为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具体考核细则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发。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可以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专业评议等方式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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