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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报送、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检索、保密、编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信息化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对馆藏重要城建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档案目录,并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

单位和个人持有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同意。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篡改、伪造、损毁、擅自销毁城建档案,严禁将城建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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