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2)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全过程在线监管。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费用减免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本市构建“政银保”合作机制,优化信用贷款、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的信贷服务。
第十五条 本市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本市推广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函、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支持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以及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践行“有约必见、有文必复、有事必处、有求必应、有责必究”的行为准则,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文明和谐、重商护商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工作人员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推诿、拖延;
(四)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五)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提供纸质材料;
(六)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实行容缺受理制的事项,欠缺材料不影响实质性审核且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或者补正的,应当先予受理并审查;
(八)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九)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信用等级审批服务分类分档管理,在提供有关政务服务时,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其信用状况进行校验,对符合信用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分别提供无感审批、秒批、绿色通道服务、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不同等级的守信激励服务。
第二十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开。证明事项设定依据调整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相关规定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并同步报送至市、区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市场主体和群众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通过电子证照核验、数据共享、网络核验、书面告知承诺、部门自行调查核实、部门间协查以及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等方式,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和群众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的办事模式。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逐步实现“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承办单位应当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及时向诉求人反馈整改落实情况,“12345”政府服务热线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满意度进行回访。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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