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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3)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推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市场主体需要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也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本市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基层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制定项目极简审批工作指引,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等过程,实施清单化、标准化、流程化服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取消施工图审查程序,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推行“多测合一”,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事项,实现测绘成果依法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六条 本市优化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流程,逐步实现“交房即交证”和“收房即拿证”。

本市逐步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线上不动产抵押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登记服务可以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并联办理。鼓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多种市政接入,不涉及外线工程审批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牵头协调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涉及外线工程审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调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并联审批等方式提供报装便利。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应用电子税务局,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推广税费业务容缺办理,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加强宣传辅导,提高税务服务质效。

第二十九条 本市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申报事项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并推广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应用。

各收费主体应当在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实现口岸相关市场收费“一站式”查询。口岸、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推动优化口岸监管,提升智慧监管水平,运用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便利化通关模式,降低进出口货物通关成本。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一条 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建设,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务区三亚片区建设,聚集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人才,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智能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广应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监管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统一标准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类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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