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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4)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或者执行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标准等,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方式和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不同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在同一时间开展联合检查。

除下列情形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60日:

(一)办案类的执法检查;

(二)投诉举报事项的核查;

(三)国家和省安排的行政执法检查;

(四)农贸市场、街边、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不特定对象的一般性巡查;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出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检查时限要求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并对实施情况开展执法监督。

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并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实质合并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本市对人民法院设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给予支持,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

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建立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为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主体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等渠道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等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市、区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市场主体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健全营商环境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受理、核查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0日公布的《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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