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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2)

(五)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建设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申报审批、人才引进及认定等。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传统节庆、体育赛事、民间习俗等各类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宣传和推介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和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开展宣传、展示、整理、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综合运用现场展演、现代数字技术等方式在社区、学校、商场、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各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开展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民政、教育、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产业化开发:

(一)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教育、乡村振兴融合发展,鼓励开发具有三亚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旅游线路等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领域,并在培育和开发市场、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供扶持;

(三)支持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关键技术、原材料的研发和改进,提升产品品质;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宣传、推介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等。

第十八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传统文学、传统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登记。

代表性传承人等表演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有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等,依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第十九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与三亚经济圈内其他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区域协同保护。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进行传承、传播以及开发利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确定为项目保护单位或者已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存在虚报、冒领等骗取补助、扶持和奖励资金情形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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