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7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疾病发生与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通过生物或者机械方式将病原生物从传染源或者环境向人类传播的生物,主要包括节肢动物中的蚊、蝇、蜚蠊、蚤、白蛉、虱、蠓、蚋、蜱、螨和啮齿动物中的鼠类等。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下列工作:
(一)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二)公共区域和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控制效果评估;
(四)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动员群众参与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和考核评价;
(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本级爱卫会制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责任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人具体实施;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产权单位或者村(居)民具体实施。村(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责任不明确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等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未约定的,由产权人负责。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力度,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范病媒生物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等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八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乡村振兴、垃圾分类、畜禽圈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等工作,治理辖区环境卫生,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积极打造卫生健康的农村人居环境。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形式,动员、指导群众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下列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饭店、宾馆、单位食堂、商场、旅游景区、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规定和标准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一)定期清疏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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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