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
(二)及时清除杂物、残留食物和腐败动植物等,妥善处理人和畜、禽粪便,冲洗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厕所等,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三)采取堵洞、填缝补隙等措施防止病媒生物藏匿;
(四)及时妥善处理病媒生物尸体;
(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活动,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六)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组织实施。
委托实施的,委托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防制方式、服务效果、收费明细、安全规范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单位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能培训,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水平。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正确掌握病媒生物防制方法。
第十四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应急队伍建设,提升病媒生物防制应急处置能力,并结合实际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应急预案。
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实施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切断传播途径,及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市爱卫会办事机构备案。
市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名录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其从业人员应当培训合格,使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药物和器械,建立服务档案,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依法成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行业协会,可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规范和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协助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个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开展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十八条 对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联合有关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和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情况;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的备案、从业人员培训、服务档案等情况;
(四)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托政府服务热线、网络等平台,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咨询、投诉、举报办理工作机制,依法核实、处理,并以适当形式及时答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或者区爱卫会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媒生物监测器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未按规定处理的;
(三)公布备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名录等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推销药物、器械或者推荐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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