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管理规定(4)
B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安全运营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十二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场飞行场地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确保飞行场地在机场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采用铺筑面道面的A类跑道型机场在湿和污染跑道状况下运行的,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评估。
第五十三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目视助航设施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以保障目视助航设施在机场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五十四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坪(停泊区)运行管理,制定航空器停放方案,确保机坪(停泊区)运行安全有序。
第五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并动态更新,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和保护管理,以保障机场净空条件满足飞行安全要求。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合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场电磁环境巡视检查和保护管理。发现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机场内及临近地区鸟类及动物活动情况,制定必要的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措施。
第五十八条  A类通用机场内开展施工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以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
B类通用机场内开展施工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施工管理,有效管控施工风险,以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具备必要的机场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及人员,并结合机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B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与其运行业务相适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十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机场检查、维护等各项工作的记录制度。
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十一条  鼓励B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建立飞行场地、目视助航设施、机坪(停泊区)运行、鸟击防范等管理制度及工作记录台账,以保障相关设施设备在机场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通用机场进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制定辖区内A类通用机场的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B类通用机场进行抽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通用机场名称、类别、主要起降机型及机场运营人等信息应当对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通用航空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对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举报涉及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飞行区指标Ⅰ达到2的跑道型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机场使用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而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场使用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已经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
第七十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应当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手册而未申请变更的,或者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不相符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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