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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会〔202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附件: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以下简称可持续信息)披露,保证可持续信息质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对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提出一般要求。

具体准则对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可持续议题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

应用指南对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进行解释和细化,对有关行业应用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提供指引,以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操作性规定。

第三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是指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可持续议题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以下简称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可持续信息。

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是指企业就特定可持续议题与其整个价值链中的利益相关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互动而产生的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即企业短期、中期或者长期的现金流量、融资渠道及资本成本等)的风险和机遇。可持续影响,是指企业与特定可持续议题相关的活动(包括与之相关的价值链活动,下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实际影响或者可预见的潜在影响,包括积极影响或者消极影响。

第四条 企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考虑价值链情况。价值链,是指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各环节构成的完整关系链条,即与企业的业务模式及其所处外部环境相关的互动、资源和关系,包括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从概念到交付、消费直至生命周期结束所涉及的互动、资源、关系以及开展的全部活动。

第五条 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主体应当与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保持一致。

第六条 企业应当关注可持续信息之间、可持续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之间、可持续信息和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之间的关联。企业应当通过索引或者文字解释披露上述信息之间的关联。

可持续信息之间的关联,包括各个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信息之间的关联,以及与特定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有关的各类信息之间的关联。

可持续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之间的关联,包括可持续定量信息直接取自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值,或者取自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值的一部分或者合计数。企业编制可持续信息所使用的数据和假设应当考虑所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尽可能与其编制相关财务报表所使用的数据和假设保持一致;若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披露重大差异的信息并说明理由。以货币计量的可持续信息应当使用与其相关财务报表一致的币种。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的数据收集、验证、分析、利用和报告等系统,完善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确保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质量。

第二章 披露目标与原则

第八条 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重要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可持续信息披露有助于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可持续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其中,投资者、债权人为可持续信息的基本使用者。其他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企业活动影响的群体或者人员,如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社区以及企业的业务伙伴和社会伙伴等。

第九条 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

企业应当结合具体适用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按照下列标准开展重要性评估:

(一)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在合理预期下,某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的省略、错报或者模糊处理会影响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信息具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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