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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2)
(二)可持续影响信息。对于实际的消极影响,应当以消极影响的严重程度为评估标准;对于可预见的潜在的消极影响,应当以消极影响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评估标准。对于消极影响严重程度的评估,应当以消极影响的规模、范围、不可补救性为评估标准。对于实际的积极影响,应当以积极影响的规模和范围为评估标准;对于可预见的潜在的积极影响,应当以积极影响的规模、范围以及发生的可能性为评估标准。

第十条 为确保重要信息不被模糊处理,企业应当明确区分其披露的重要可持续信息及其他信息,并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可持续信息进行适当汇总和分解。企业不得因提供额外非重要信息而模糊处理重要信息,或者通过汇总不具有共同特征的重要信息而降低信息的可理解性。企业可以对可持续信息按不同维度进行汇总和分解。

第十一条 企业在识别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确定价值链范围,编制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的信息,以及编制可持续影响信息时,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其中,企业在编制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的信息时,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

第三章 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靠性,能够如实反映重要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保证可持续信息完整、中立和准确。

信息完整,要求企业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其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所必需的信息,避免重要信息被省略、漏报。信息中立,要求企业在可持续信息披露时不带偏见,不低估或者夸大信息。信息准确,要求企业采取充分的流程和内部控制以避免重要信息被错报或者模糊处理,确保事实信息不存在重要错误、描述精确,估计和预测被清晰识别。

第十三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相关性,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可以与企业不同时期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以及与其他企业特别是同一行业企业或者从事相似经营活动、具有相似业务模式的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

第十五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验证性,能够通过该信息本身或者生成该信息的输入值加以证实。鼓励企业提供独立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声明。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理解性,内容清晰明了,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及时性,能够及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第四章 披露要素

第十八条 除非其他具体准则另行要求,为满足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四个核心要素:

(一)治理,即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

(二)战略,即企业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略和方法。

(三)风险和机遇管理,即企业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流程。

(四)指标和目标,即企业衡量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管理绩效的指标,以及企业已设定的目标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及其进展。

第十九条 在治理方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7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负责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机构)或者人员的信息,包括:

1.该机构或者人员的职权范围、授权、职责描述和其他相关政策如何体现其监督责任;

2.该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具备在执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以监督企业为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而制定的战略;

3.该机构或者人员获悉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方式和频率;

4.该机构或者人员在监督企业的战略、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流程以及相关政策时,如何考虑可持续风险和机遇;

5.该机构或者人员如何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并监控这些目标的实现进展,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二)管理层在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中的作用的信息,包括:

1.特定管理层岗位或者部门是否被赋予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职责,以及如何对该岗位或者部门进行监督;

2.管理层是否采用控制措施和程序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监督予以支持,以及如何将这些控制措施和程序与企业的其他内部职能相整合。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和监督已经建立整体性治理架构和内部制度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披露单个议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在战略方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战略和可能结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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