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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4)

3.指标是否以及如何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4.计算指标的方法、关键假设、方法的局限性以及使用的输入值或者参数;

5.指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三)企业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并说明:

1.用于设定目标和监控目标进展的指标;

2.企业设定的或者被要求实现的特定定量或者定性目标;

3.目标适用的时间范围;

4.计量进展的基准期间;

5.阶段性目标和中期目标(如适用);

6.目标实现情况的绩效及其未来趋势或者变化分析;

7.目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除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未涵盖的重要的可持续影响信息。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影响信息不应掩盖或者模糊其披露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两者应当可区分。

第五章 其他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期间应当与其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企业一般应当按公历年度披露可持续信息。

在年度报告期末之后、可持续信息批准报出日之前,企业收到报告期末已经存在情况的信息,应当根据新的信息更新与该情况有关的披露;如果出现有关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的信息,且可合理预期不披露这些信息将会影响信息使用者据此作出的决策,则企业应当披露这些信息。

第二十六条 除非具体准则或者应用指南另行要求,企业应当就报告期间披露的所有数值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首次披露时无须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如果定性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报告期间的可持续信息,企业还应当披露与此类信息有关的可比信息。

第二十七条 如果企业遵循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中的所有要求披露可持续信息,即可发表明确且无保留的合规声明。

本准则豁免企业披露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知识产权或者创新成果信息以及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可持续机遇信息。企业采用这些豁免条款不妨碍其发表合规声明,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续机遇信息具有商业敏感性:

(一)该可持续机遇信息尚无法公开获取。

(二)可合理预期披露该信息将严重损害企业追求该机遇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

(三)企业确定其无法以既达到披露要求目标又不严重损害其追求该机遇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可持续信息过程中作出的对所披露信息具有最重大影响的判断。

企业应当披露所报告数值的最重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应当识别其披露的具有高度计量不确定性的数值,并披露这些数值计量不确定性的来源以及计量数值时运用的假设、近似值和判断。

第二十九条 除非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当通过重述前期可比数值的方式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不切实可行,是指如果企业在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执行某项要求,则企业执行该项要求是不切实可行的。前期差错,是指企业在一个或者多个以前报告期间可持续信息披露中的省略和错报。前期差错源于企业未能使用或者误用前期可持续信息批准报出时可获取的可靠信息,以及在编制这些信息时可合理预期已获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如果企业发现重要的前期差错,应当披露前期差错的性质,以及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就该前期披露内容进行的更正。如果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当披露导致该状况出现的情况、该差错可能产生的影响。

当确定某项差错对所有前期披露的影响不切实可行时,企业应当从可行的最早日期开始更正该差错并重述可比信息。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采用清晰的结构和语言,与财务报表同时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企业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本准则所要求的信息可以通过交叉索引的方式从企业发布的其他报告(如相关财务报表)中获取。如果本准则要求的信息是通过交叉索引方式纳入的,则企业应当披露该信息所来源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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