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留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二作为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比例。在市场配额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或者市场流动配额数量过高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一定比例的有偿分配配额作为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市场配额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或者市场流动配额数量过低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释放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只能由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用于履约,不能用于市场交易。价格平抑储备配额采用拍卖的方式出售。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分配以免费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配额有偿分配比例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配额分配方案,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分配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的签发、持有、转移、质押、履约、抵销、注销和结转等信息,作为判断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持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以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设定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质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交易机构出具的质押见证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质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质押登记工作,并发布质押公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质押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押当事人;
(二)质押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数量;
(三)质押的时间期限。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与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行业不一致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调整配额,调整后的年度目标碳强度不应高于其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
(一)变更申请书;
(二)涵盖单位主要产品、产值等相关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重新确定申请单位的年度目标碳强度,并根据年度目标碳强度确定配额数量。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配额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立的单位承继,并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当制定配额分割方案,并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原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自重点排放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次年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合并或者分立后单位的所属行业为其设定年度目标碳强度,合并或者分立后单位的年度目标碳强度不得超出原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并告知移出结果:
(一)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二)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启动破产程序的;
(四)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重点排放单位被移出名单后,应当在被移出名单后十五日内将预分配配额缴纳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负责制订交易方式、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规则,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采用单向竞价、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并按规定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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